黎智英涉違國安法准保釋 律政司申上訴終院押後今午4時判決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12/31 12:19

最後更新: 2020/12/31 18:32

分享:

分享:

(林宇翔攝)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先後被控欺詐罪及勾結外國勢力兩罪而被還押,上周三(23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律政司今(31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並要求終院頒下臨時命令,在等待上訴許可期間將黎還押。終院聽取雙方陳詞,押後至今日下午4點判決。

案件今早由3名《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包括即將退休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及張舉能,張即將於下月(1月)接任首席法官一職。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時指,有關申請涉及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申請是否屬「最終決定」,而李於考慮有關保釋時,有否正確詮釋國安法第42條內容。

首席法官馬道立則指律政司提出的首個提問並不涉國安法,若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保釋上訴申請,即使涉及國安法,法庭亦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常任法官李義指律政司的首項提問不涉國安法,若法官所指並非「最終決定」,應否以終審法院條例第31條處理,若非「最終決定」,法庭便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保釋申請。

周指是次申請涉及重大及重要法律觀點,並影響國安法及涉及公眾利利益。周強調,因國安法42條涉及重大及重要法律觀點,國安法由人大常委制定,旨在保障香港的國家安全,根據國安法第42條,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有關被告或嫌疑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周指就42條涉及法庭如何詮解及應用。

點擊圖片放大
+4
+3

馬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訂明,法庭若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控人會作出所列出包括干擾證人或不再干犯罪行等行為,則「無須准予」被控人保釋。周則指國安法第42條則訂明「不得准予保釋」,並著重於「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施加條件是減低重犯及潛逃風險。

李義則問及若法官認為已有足夠理據而批准保釋,為何不能考慮有關保釋條件。周則指與國安法立法原意有關,因國安法屬嚴重罪行,最高可判以終身監禁,猶如謀殺案一樣,可被判囚終身,有關案件法庭亦不會予以保釋,正如第42條列明「除非法庭滿意,否則不得准予保釋」。

周強調第42條保釋門檻比第9G條高,因涉及國家安全,周指「一次也不能承受危害國家安全的被告重犯或潛逃」,因此須更嚴厲執行第42條。周亦指法庭於考慮42條時,毋須考慮9G所提出的保釋條件,對潛逃及重犯風險的影響。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表示,終審法院沒有任何司法管轄權處理原訟法庭的保釋決定,本案純粹涉及保釋申請,而法官李運謄亦已就國安法第42條作詳細考慮,因此不能指其犯法。

律政司申請臨時命令要求等候終審上訴期間續羈押黎,鄧樂勤認為終審法院沒有權力作出有關決定。鄧樂勤指,高等法院法官已充分考慮律政司提出的理據,認為終院沒有基礎推翻。馬道立表示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至今午4時作出判決。

黎智英(73歲)早前就欺詐罪被還押,其後再被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黎於上周三就兩案申請保釋,《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准申請,黎准以現金1,000萬元及共30萬元人事擔保保釋候訊,期間除報到及應訊外不得踏出家門、不得使用社交媒體、不得外國官員接觸、不得發表公開言論及接受訪問。

黎早前與壹傳媒集團兩名高層周達權(63歲)和黃偉強(59歲)被控一項欺詐罪,控罪指3人於2016年6月27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間,未有按租契而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並向科技園公司隱瞞有關用途,意圖詐騙而導致科技園公司因未有採取行動而蒙受不利,或令蘋果印刷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利。

黎其後再被控1項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在香港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9(4)條。兩宗案件均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再訊。

​​​【TOPick 6 周年】壓軸大獎送6部iPhone12(128GB):https://bit.ly/36yXkmI

實時追蹤香港新冠肺炎確診者住所/出現地點,立即下載經濟日報App:https://bit.ly/2JdOaiS

記者:林育慧